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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約書還是斡旋金?兩種出價方式的法律效力與該怎麼選

閱讀時間 11 分鐘 · 3,825 字
要約書還是斡旋金?兩種出價方式的法律效力與該怎麼選
目錄

把價格送到賣方面前,實務上只有兩條路:內政部版要約書,或斡旋金

多數人以為差別只是「一個要付錢、一個不用」。錢只是表面。真正的差別在法律性質

多出來的那筆錢,改變的不是誠意,是你反悔時法律怎麼處理你

這篇不談要出多少、也不談怎麼跟誰互動。只把兩份文件拆開看:什麼時候成立、什麼時候還撤得掉、撤不掉之後錢會怎麼跑、法條寫在哪一條。


一句話直接答案

兩份文件都是「要約」,法律效力相同;差別在斡旋金多了一筆已交付的錢,賣方一承諾就轉成定金,適用《民法》第 249 條的沒收與加倍返還。要約書沒有這筆錢,反悔走的是契約上的違約金條款。


這兩份文件在法律上分別是什麼

要約書 — 民法上的「要約」書面化

《民法》第 153 條: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
要約書做的事,就是把你的購買條件(總價、付款方式、交屋日、有效期限)寫成白紙黑字,送到賣方面前。它是一個意思表示,不是「先問問看」。

《民法》第 154 條講得更重:契約之要約人,因要約而受拘束。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,否則要約一旦送達,你自己就先被綁住了 — 賣方在期限內承諾,契約就成立,不需要你再點一次頭。

📌 資料來源:《民法》第 153 條、第 154 條

斡旋金 — 要約,加上一筆交付出去的錢

斡旋金的文件部分跟要約書做同一件事,差別是你另外交了一筆錢給經紀業保管。

這筆錢在賣方點頭之前,性質是「為保留出價而交付、由第三方保管」的款項;賣方書面同意的那一刻,依《民法》第 248 條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」,它轉為定金

定金一旦成立,適用《民法》第 249 條:

📌 資料來源:《民法》第 248 條、第 249 條

至於沒收的定金最後怎麼分配,是契約條款的問題,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。有些契約約定經紀業的服務報酬得自沒收的定金中支付,有些不是。以你手上那份契約書載明的為準,簽名前先把那一條找出來看。


要約書是法定選項,不是「例外方案」

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:你可以要求用要約書,仲介不能只給你斡旋金一條路。

內政部自民國 88 年起訂有「不動產買賣要約書」定型化契約範本,並要求經紀業於收取斡旋金前,應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,並說明兩者差異。

也就是說,要約書是消費者的法定選項。你開口問「有要約書嗎」,這是行使你本來就有的權利,不是刁難誰。

📌 資料來源:內政部「不動產買賣要約書」定型化契約範本;內政部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消費者保護所定應告知事項

另外兩條相關義務一併記住:

說明書上有產權狀況、瑕疵告知、公設比、管理費、法定用途。這些是你判斷要不要送出這份文件的基礎資料,出價前就該拿到,不是簽約才看

📌 資料來源: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 23 條、第 24 條


對照表:兩份文件逐項比

項目斡旋金內政部版要約書
法律性質要約 + 金錢交付要約
要不要先付錢要,交由經紀業保管不用
契約成立時點賣方書面承諾且到達時賣方書面承諾且到達時(相同)
法律效力有(相同)
賣方承諾後那筆錢依民法 248 條轉為定金無此筆款項
賣方承諾前撤回依文件約定書面通知,款項無息退還依文件約定書面通知
賣方承諾後買方反悔定金不得請求返還(民法 249 條第 2 款)依契約違約金條款負責
賣方承諾後賣方反悔加倍返還定金(民法 249 條第 3 款)依契約違約金條款負責
賣方不同意文件失效,款項退還文件失效
官方地位實務慣行內政部訂有定型化契約範本

⚠️ 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。「要約書沒效力」是流傳最廣的誤解,下面第 2 個誤會會拆。


成立要件:要湊齊哪三件事

契約不是「賣方口頭說 OK」就成立。要件有三個,缺一個都還沒成立

一、內容確定

要約的內容要具體到可以直接履行 — 總價、標的、付款方式、交屋日期都要在文件上。含糊的意向表達不構成要約。

二、送達相對人

要約要到達賣方,才對賣方發生效力。經紀人員收了文件、還沒送到賣方面前,這一步就還沒完成。

三、相對人承諾,且承諾到達

賣方要書面同意,而且這個承諾要到達你這邊。承諾在到達之前,契約還沒成立。

三個都齊了,依《民法》第 153 條契約即成立 — 這一刻起,反悔就不是撤回,是違約。

📌 資料來源:《民法》第 153 條、第 154 條、第 162 條

賣方改了條件回覆 → 你原本那份已經失效

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一格。

《民法》第 160 條第 2 項:將要約擴張、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,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。

賣方只要改動任何一項條件回覆你,法律上等於:拒絕你原本那份 + 另外提出一份新的。主客立刻易位 — 現在變成賣方是要約人、你是有承諾權的那一方。

實務上的意義有兩個:

  1. 你原本那份的拘束力已經消滅,不會「還掛在那裡」
  2. 你點頭同意賣方的新條件,契約就成立了 — 這一步的重量跟你當初送出文件是一樣的,不是「隨口回覆」

📌 資料來源:《民法》第 160 條第 2 項


撤回:分界線只有一條

能不能撤回,看的是「賣方的承諾有沒有到達」,不是「你有沒有後悔」。

《民法》第 162 條規定,撤回要約的通知,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的,要約不生效力。實務上的操作分成兩段:

賣方承諾到達之前

依文件上載明的撤回條款,以書面通知(不要只用口頭或通訊軟體訊息,留下可證明的送達紀錄)。

賣方承諾到達之後

契約已經成立。這時候要走的不是「撤回」,是解除或違約

⚠️ 如果經紀業告訴你「已經不能撤了」,先確認一件事實:賣方的書面承諾到達了沒有。這是有客觀時點的事,不是感覺問題。


這 5 個欄位空白,日後就是糾紛

不管你用哪一種,文件上這幾格都跟「什麼時候成立、什麼時候能走、走了錢怎麼算」直接綁在一起:

  1. 有效期限 — 寫具體日期+時間。沒寫,就要落到《民法》第 157 條「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時期」去認定,長短有爭議空間(📌《民法》第 157 條、第 158 條)
  2. 成立條件 — 白紙黑字寫「賣方書面同意且送達買方時成立」,把成立的時點固定下來
  3. 撤回機制 — 用什麼方式通知、送達到哪裡、幾日內生效
  4. 違約金比例 — 寫百分比與計算基礎(總價還是已付款項),不要只寫「依法辦理」
  5. 款項退還方式與天數 — 斡旋金專有:不同意或撤回時,幾個工作日內、退到哪個帳戶、有無利息

第 1 格和第 5 格是最常留空的兩格,也是事後最難補的兩格。


4 個法律上的常見誤會

誤會 1:口頭跟仲介講一個數字就算出價了

不算。 口頭表達不具備上面說的「內容確定 + 書面送達」要件,賣方不會被綁住,你也不會。要進入前面那條成立要件的軌道,得有書面

誤會 2:要約書沒效力,賣方不會理

效力跟斡旋金相同。 兩者都是要約,都適用《民法》第 153 條 — 賣方書面承諾且到達,契約一樣成立,一樣有拘束力。要約書是內政部訂有範本的正式文件,不是「非正式版本」。

差別只在多不多一筆已交付的錢,不在效力強弱。

誤會 3:斡旋金=訂金

不一樣,差一個時點。

這條線的細節與民法條文,寫在 → FAQ 25:斡旋金 vs 訂金有什麼差別

誤會 4:賣方三天沒回覆=拒絕

不一定。 沒有回覆在法律上就是「還沒承諾」,不等於拒絕。真正決定你這份文件還算不算數的,是文件上的有效期限(《民法》第 158 條),不是你等了幾天。

賣方回覆慢的原因多半跟價格無關:要跟家人確認、共有人不只一位、人在國外、名下不只一間要一併處理。


這幾篇怎麼分工

出價這一段拆成四篇,各管一段,不重複:

出價之前的那一段,看這篇:


送出文件前的 5 項自我檢查


我能幫你的

手上有一份要約書或斡旋金收據,想確認欄位有沒有漏 → LINE 我 sky811117,拍給我,我把上面那張「欄位 / 這一欄在講什麼 / 空白的風險」對應成你那份文件的版本,該補的欄位標出來給你。

想要條文原文 → 同上。民法要約與定金那幾條(153、154、157、158、160、162、248、249)、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、24 條,我把原文加白話對照整理成一頁 PDF 傳給你。

想確認自己拿到的是不是內政部版要約書 → 把封面跟條款拍給我,我跟內政部範本逐條對一次。

以上都不用先委託,也不會有人打電話追著你。


陳景泰 — 一品不動產(有巢氏房屋台中世界之心加盟店) 經紀人黃永隆 113 彰縣字第 324 號 / 營業員陳景泰 114 登字第 488296 號 0920-118-756 / LINE sky811117 / IG @nov__8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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