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說明書這份文件,多數買方簽名前只大概翻過去。
厚厚一疊、密密麻麻,加上看屋當下的興奮感 — 很多人只注意到「此棟建物無凶宅紀錄」、「無輻射」這幾行,其他就快速滑過。
但有些欄位的寫法、是合法的「留白」。從房仲角度看過幾百份說明書後 — 這篇把最常見的 5 個含糊寫法整理出來、幫你翻譯真正在說什麼。
先說清楚:不動產說明書是誰寫的
很多買方以為說明書是屋主自己填的、寫完直接給買方。
實務上不是這樣。
正確流程是:
- 仲介到屋主家訪屋 — 問建物狀況、漏水紀錄、社區糾紛、屋齡、車位等等
- 屋主口頭回答
- 仲介把屋主的回答整理進不動產說明書(用法定格式 + 自家公司樣板)
- 屋主簽名前看過一次、確認內容無誤
- 簽約時提供給買方
所以說明書是「仲介問 + 屋主答 + 仲介寫 + 屋主簽」的合作產物。
這代表兩件事:
- 含糊不一定是屋主在藏東西 — 可能是屋主真的不知道、也可能是仲介問得不夠細、也可能是雙方為求法律安全用「賣方不知情」當保守寫法。
- 你看到的內容、是屋主已經確認過的版本 — 屋主簽名了、就代表他同意說明書這樣寫。
含糊欄位不一定有問題。但你要會問。
以下 5 個常見的含糊寫法、幫你翻譯。
含糊寫法 1:屋齡用「約」或「民國 XX 年前後」
說明書上怎麼寫:
「本建物完工約民國 86 年、實際屋齡請買方自行查明。」
這個寫法的灰色地帶:
屋齡這件事在文件上可以查得到 — 建物謄本的「建築完成日期」欄位、白紙黑字、不用估算。
說明書上寫「約」或「前後」、有三種可能:
- 屋主真的不確定(少數,老屋轉手過很多次的可能)
- 仲介問了但屋主回答含糊、仲介就照填(常見)
- 屋主知道但希望買方自己去查 — 因為真實年份比口頭講的「差不多二十幾年」再老幾年(也有可能)
你要怎麼做:
要求看建物謄本。「建築完成日期」那格、白紙黑字。民國年加 1911 換算西元、再跟說明書對。差超過 2 年、就要追問。
不是要指責誰、是把可以精確的事精確化。屋齡直接影響:
- 銀行貸款成數(屋齡越老貸越少)
- 房屋稅折舊
- 結構安全評估
- 未來轉手難易度
含糊寫法 2:海砂 / 輻射 / 凶宅欄位寫「賣方不知情」
說明書上怎麼寫:
「本建物是否為海砂屋:賣方不知情。」 「本建物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:賣方不知情。」
這個寫法的灰色地帶:
不是「否」、是「不知情」。法律上差別很大:
- 「否」 = 屋主明確告知這棟房沒有這個問題。事後查出來有、屋主要負違約責任。
- 「不知情」 = 屋主沒確認過、不保證有沒有。事後查出來有、屋主只要能證明「我真的不知道」、責任就大幅減輕。
「不知情」是法律上的保守寫法 — 既不騙人(屋主可能真的不知道)、也保護屋主自己(萬一以後查出來、不算說謊)。
但對買方而言、「不知情」就是沒有保證。
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:某棟老樓在民國 70-80 年代曾被列入海砂屋潛在名單,後來雖然政府複檢排除、但歷史記錄存在。這時屋主填「不知情」在法律上沒有說謊 — 但他也沒有替買方查明。買方如果不主動追查,就只能看屋主有沒有意願去揭露。
你要怎麼做:
看到「不知情」就當訊號、不是當紅燈、是當「這格需要第三方文件」:
| 項目 | 第三方查詢 |
|---|---|
| 海砂 | 委託結構技師抽樣檢測、或查政府公告列管名單 |
| 輻射 | 原子能委員會「現年劑量達 1 毫西弗以上輻射屋」查詢系統 |
| 凶宅 | 「台灣凶宅網」、「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」、要求仲介出具確認書 |
仲介願意簽凶宅確認書 = 他有把握。不願意簽 = 你心裡有底。
含糊寫法 3:漏水寫「已修復」
說明書上怎麼寫:
「衛浴天花板曾有漏水情形、已於 113 年 3 月完成修繕、目前無漏水。」
這個寫法的灰色地帶:
注意 — 不是「從未漏水」、是「漏過、修好了」。
「修好」是一個時間點的狀態、不是永久保證。
台灣老屋漏水有一種很常見的處理方式叫「治標」 — 天花板重新批土油漆、矽利康補縫 — 幾個月後下大雨、一樣會滴。
說明書這樣寫、屋主在法律上已完成揭露義務。修好後再漏、他可以說:「我交屋時確實沒漏、後來是你住的問題。」
這不是屋主的問題、是**「修好」這兩個字的解釋空間太大**。
你要怎麼做:
三步驟缺一不可:
- 看屋時帶手電筒 — 天花板轉角、壁癌痕跡、踢腳板水漬。新油漆底下如果有細裂縫、特別注意。
- 問具體細節 — 「請問是哪間廠商修的?可以出示收據嗎?」正規師傅會留單。
- 加入特約條款 — 「交屋後 1 年內若原位置再發生漏水、由賣方負責修繕費用」。
第 3 點是關鍵:屋主如果真的有信心修好了、通常不會拒絕簽這一條。如果拒絕、就值得追問為什麼。
含糊寫法 4:違建寫「已存在、非賣方自行搭建」
說明書上怎麼寫:
「頂樓增建鐵皮屋面積約 15 坪、係前屋主遺留之既存違建、非現任賣方搭建。」
這個寫法的灰色地帶:
違建不會因為「是別人蓋的」就合法化。
既存違建的問題在於:它隨時可能被檢舉、被要求拆除。拆除費用由當時的所有權人 — 也就是買了之後的你 — 承擔。
更重要的是:這些面積沒有計入產權坪數。
你實際使用的坪數比你「買到的」更大、但超過的那部分沒有任何法律保障。如果以後社區要都更、或者有任何糾紛、違建的部分沒有補償。
說明書這樣寫、是法律上合規的揭露。屋主說「不是我蓋的」、是事實、不是說謊。但這個違建會跟著房子一起轉移給你。
你要怎麼做:
- 要求看「建物測量成果圖」(簡稱建測圖) — 對照你實際看到的使用面積。
- 多出來的地方、一定要問清楚是「合法陽台 / 露台」還是「外推違建」。
- 台中市對既存違建有分類處理原則、被拆的機率因區、因時期、因檢舉熱度而異 — 這件事可以請仲介幫你查當地分區的近期執法情形。
含糊寫法 5:車位產權欄位籠統
說明書上怎麼寫:
「地下停車位 1 個、登記於建物附屬建物項下、使用方式詳見管理委員會規約。」
這個寫法的灰色地帶:
台灣的車位有三種、法律性質完全不同:
| 車位類型 | 有沒有獨立產權 | 能不能單獨買賣 |
|---|---|---|
| 法定停車位 | 無獨立產權、屬公設 | 不能 |
| 自行增設停車位 | 有獨立產權 | 可以 |
| 獎勵增設停車位 | 有獨立產權 | 可以 |
說明書上那句「登記於附屬建物項下」、可能是有產權的增設位、也可能只是法定停車位(隨房屋附帶使用、不能單獨賣)、甚至只是管委會在地下室地板上畫的一個格子。
如果你是衝著車位一起買的、車位的產權性質直接影響:
- 你以後能不能單獨賣掉它
- 貸款能算多少
- 萬一社區重新規劃停車格時你有沒有話語權
你要怎麼做:
要求直接看車位的謄本 — 不是房屋謄本、是車位那個獨立謄本。
如果根本沒有獨立謄本、就代表它是法定停車位(沒有獨立產權)。
這一步很多買方跳過、仲介也不一定主動提。但五分鐘翻到謄本對照一下、就能確認你買到的車位到底是什麼。
房仲訪屋時可以怎麼問屋主
既然說明書是仲介問+屋主答+仲介寫的合作產物 — 仲介問問題的細緻度直接決定說明書的品質。理想做法:
- 屋齡:直接調謄本、不靠屋主記憶
- 海砂 / 輻射 / 凶宅:能問到「否」就追問「否」、屋主真的不確定才填「不知情」
- 漏水:問哪一年、哪一處、哪一間廠商修的 — 沒紀錄不填「已修復」
- 違建:請屋主提供建測圖、對照實際使用面積
- 車位:請屋主提供車位獨立謄本或公設範圍說明
不是所有仲介都會這樣問。含糊欄位的多寡、反映的是仲介有沒有把問題問到底。
最後
不動產說明書不是「我看一遍確認沒問題」就好的文件。
它是一份充滿「合法但留白」灰色地帶的文件 — 含糊的寫法不一定有問題、但你應該知道哪些地方值得追問。
不是所有屋主都在含糊、也不是所有仲介都把問題問得淺 — 但問題通常都在這幾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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