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看一個假設情境(數字是為了算給你看,不是真實客戶):
有人要買第二間房自住(兒子要結婚換大間),預算抓 1,800 萬,原本以為能貸 8 成,跟銀行一談,對方說只能 6 成。
自備款直接從 360 萬變 720 萬,差 360 萬。
這就是央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。
很多人聽過這個政策,但以為「只管第三戶以上」、「我第二戶自住,沒事吧?」
錯了。第二戶就被卡。
這篇我把央行現行的每一條成數、高價住宅門檻、還有「戶數到底怎麼算」,全部對過央行一手新聞稿寫給你 — 下手前一定要看,不然就是 360 萬卡死。
先講結論(怕你沒時間讀完)
以下是現行規定(2026/3/20 生效版本,2026/6/18 央行理監事會維持不變):
| 你買的是 | 貸款成數上限 | 寬限期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戶(名下無房屋、無房貸) | 央行未設成數上限(看銀行,實務多在 8 成內) | 可有寬限期 |
| 第一戶(名下已有房屋) | 央行未設成數上限 | 不得有寬限期 |
| 第二戶(自然人,全國一體適用) | 6 成 | 不得有寬限期 |
| 第三戶以上 | 3 成 | 不得有寬限期 |
|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 | 3 成 | 不得有寬限期 |
| 高價住宅(門檻見下表) | 3 成 | 不得有寬限期 |
| 餘屋貸款(建商蓋好賣不掉的) | 3 成 | — |
| 購地貸款 | 5 成(保留 1 成動工款) | — |
📌 資料來源:央行 113.9.19 新聞稿(第七波,2024/9/20 生效)、央行 115.3.19 理監事會後記者會簡報、央行 115.6.18 理監事會決議新聞稿
高價住宅門檻(鑑價或買賣金額,其中一個達標就算):
| 地區 | 門檻 |
|---|---|
| 臺北市 | 7,000 萬以上 |
| 新北市 | 6,000 萬以上 |
| 其他地區(含台中) | 4,000 萬以上 |
⚠️ 這裡最多人搞錯的兩件事:
- 央行的高價住宅只看金額,沒有「單價每坪多少萬」這個條件。台中七期一坪 60 萬、但總價 3,800 萬(鑑價也沒到 4,000 萬)的房子,不是央行定義的高價住宅;達到 4,000 萬就算,跟你一坪買多少沒關係。
- 鑑價或買賣金額「任一個」達到門檻就適用,想靠鑑價比較低躲過去是躲不掉的。央行問與答自己給的例子:台中買賣價 4,000 萬、銀行鑑價只有 3,000 萬 → 照樣算高價住宅,而且貸款額度是用較低的那個數字(3,000 萬)× 成數去算 —— 以現行 3 成計,只能貸 900 萬。
📌 資料來源:央行「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」問與答 Q2/Q7/Q8、央行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」問與答(115.3.20 生效)
一句話講白話:央行管制是什麼
央行「選擇性信用管制」,全名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」。
簡單講就是 —
央行跟銀行說:「某些族群你不能借太多。」
銀行不敢得罪央行,所以乖乖照表執行。
不是法律,是行政命令。但對買方的影響跟法律一樣強。
央行 8 波信用管制時間線
很多懶人包把這段寫錯,我直接照央行公布的「歷次調整重點」對照表列給你:
| 生效日 | 波次 | 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2020/12/8 | 第一波 | 公司法人第 1 戶 6 成、第 2 戶以上 5 成;自然人高價住宅 6 成、第 3 戶 6 成、第 4 戶以上 5 成;餘屋 5 成 |
| 2021/3/19 | 第二波 | 公司法人一律降 4 成;自然人第 3 戶 5.5 成;高價住宅視名下房貸數 5.5 成 / 4 成 |
| 2021/9/24 | 第三波 | 新增特定地區第 2 戶不得有寬限期(台中在內);購地降 6 成 |
| 2021/12/17 | 第四波 | 自然人第 3 戶以上降 4 成;高價住宅統一 4 成;購地 5 成(保留 1 成動工款);餘屋 4 成 |
| 2023/6/16 | 第五波 | 特定地區第 2 戶訂為 7 成 |
| 2024/6/14 | 第六波 | 特定地區第 2 戶由 7 成降 6 成 |
| 2024/9/20 | 第七波 | 第 2 戶擴大到全國、降 5 成;第 3 戶以上、公司法人、高價住宅、餘屋全部 4 成 → 3 成;新增「名下有房者第 1 戶不得有寬限期」 |
| 2026/3/20 | 第八波 | 第 2 戶 5 成 → 6 成(唯一放寬),維持無寬限期;其餘全部維持不變 |
📌 資料來源:央行「表 2:109 年 12 月以來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之調整重點」
兩個重點:
1. 第七波(2024/9)才是史上最重的一波。原本第二戶只管六都等特定地區,第七波直接擴大到全國;第 3 戶以上、公司戶、高價住宅一次全砍到 3 成。「換屋族」、「為小孩買房族」就是這一波被波及的。
2. 第八波(2026/3)只鬆綁了第 2 戶,沒有動任何其他項目。 央行在 3/19 記者會講得很白:這次是「適度調整全國自然人第 2 戶購屋貸款之成數上限,由 5 成調升為 6 成,維持無寬限期」。第 3 戶以上、公司戶、高價住宅從 2024/9 就已經是 3 成,2026 年沒有再砍。
到 2026/6/18 央行理監事會,利率連九凍、信用管制一條都沒再改。
90% 的人搞錯的事:「戶數」到底怎麼算
這題我要花點篇幅講,因為網路上一堆文章寫錯,錯得很離譜。
央行的算法:只看「你自己名下」
央行問與答寫得很清楚:
金融機構應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,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、資金用途為購置不動產的擔保放款(簡稱「房貸」)⋯⋯「房貸」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,1 筆擔保品認定為 1 戶「房貸」。
翻成白話:
- 算的是「借款人本人名下」的房貸筆數,用聯徵中心查
- 1 筆擔保品 = 1 戶
- 因繼承而承受的房貸,不計入
- 名下有房屋但沒房貸:不算「第 2 戶」,但會受第 1 戶「不得有寬限期」的限制(繼承取得的持分可不受限)
- 房貸已清償 → 拿得出清償證明「或」已塗銷抵押權(兩者擇一即可)、經銀行查證屬實 → 可以不計入
⚠️ 央行沒有「家戶」這個概念
這是最多人踩的雷:很多文章寫「戶數要算本人 + 配偶 + 未成年子女」。
那是「新青安」的規則,不是央行信用管制的規則。
兩個東西完全不同:
| 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 | 新青安(財政部) | |
|---|---|---|
| 管什麼 | 貸款成數上限、寬限期 | 利率補貼資格 |
| 怎麼算 | 借款人本人名下房貸擔保品數 | 本人**+ 配偶 + 未成年子女**均無自有住宅 |
所以「太太名下 0 間、先生名下 1 間,太太去買算第幾戶?」—
- 就央行成數而言:太太名下沒有房貸,她借就是第 1 戶,央行沒有把夫妻合併計算的規定
- 但新青安:家戶有房,就不能用新青安的優惠利率
📌 資料來源:央行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」問與答 Q12–Q16(115.3.20 生效)
⚠️ 但要注意:央行只設「上限」,銀行端還有自己的授信規定。銀行實務上會看家庭整體收支與負債比,太太名下雖然算第 1 戶、不代表銀行一定給到 8 成。央行的規定跟銀行給不給,是兩件事。
第二戶 6 成的真實影響
情境 A:你是換屋族(舊的還沒賣)
狀況:你已經有一間自住房、名下有 1 戶房貸,想換大間,舊的還沒賣。
照表走:
- 第二間只能貸 6 成
- 買 1,800 萬,貸 1,080 萬,自備 720 萬
- 比起貸 8 成,多自備 360 萬
但這裡有一條救命的官方條款,很多人不知道 —
央行第 2 戶「實質換屋自住」協處措施:名下已有 1 戶房貸、確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的人,只要跟銀行切結:第 2 戶撥款後 18 個月內把第 1 戶賣掉、完成產權移轉、清償債務並塗銷抵押權 → 可以不受 6 成成數上限、也不受「不得有寬限期」的限制。
也就是說,先買後賣的換屋族,切結 18 個月內處分舊房,成數限制可以解除。
⚠️ 但違約的代價很重:取消寬限期、立即收回 18 個月本金與成數差額、從撥款日起追溯計收罰息、還要加收違約金。切結前想清楚舊房 18 個月賣不賣得掉。
(名下有房屋但沒房貸、要辦第 1 戶的人,也有對應的協處措施,一樣是切結 18 個月內出售,可免除「不得有寬限期」的限制。)
📌 資料來源:央行問與答 Q17–Q18(115.3.20 生效)
情境 B:你想「買一間給小孩住」
關鍵是:誰的名下、誰去借。
- 登記在你名下、你去借 → 算你的第 2 戶(如果你名下已有 1 戶房貸),最高 6 成
- 登記在小孩名下、小孩自己有獨立財力去借 → 算小孩的第 1 戶,央行沒有成數上限
因為央行是用聯徵中心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房貸擔保品數,不是查你們全家。
但實務上要注意兩件事:
- 未成年子女沒有收入、銀行不會核貸,最後還是回到你名下借
- 用贈與把房子過到小孩名下要繳贈與稅,先算划不划算
情境 C:夫妻各買一間
狀況:先生一間、太太一間,各自登記、各自借。
就央行成數而言:太太名下沒有房貸 → 她借是第 1 戶,央行沒有把夫妻合併算的規定。
但別高興太早,兩個東西會卡你:
- 新青安不能用 — 新青安要求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,家裡已有一間就出局
- 銀行授信會看家庭整體 — 銀行看的是你們家的收入、負債比、還款能力。央行說可以,不等於銀行願意給
對買方的影響:3 個必做功課
1. 先確定你算第幾戶
怎麼查?
- 去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(本人可申請),看名下有幾筆「購置不動產」用途的房貸
- 1 筆擔保品 = 1 戶
- 繼承來的不算
- 已清償的,備妥清償證明或塗銷抵押權登記(擇一),經銀行查證可以不算
2. 算好自備款
自備款計算公式:
自備款 = 總價 × (1 - 貸款成數) + 仲介費 + 代書費 + 契稅 + 印花稅 + 裝潢
⚠️ 這條公式假設銀行鑑價 ≥ 成交價。實務上核貸金額是用「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× 成數」算的(央行規定)——鑑價若低於成交價,差額只能用現金補,自備款會再變多。例:1,800 萬成交、鑑價只有 1,700 萬 → 可貸 1,700 萬 × 0.6 = 1,020 萬,自備款從 720 萬變 780 萬。簽約前先請銀行預估鑑價,就是在防這個。
舉例:買 1,800 萬第二戶
- 自備款 = 1,800 萬 × (1 - 0.6) = 720 萬
- +仲介費(慣例買方 1~2%,這裡以 2% 抓)= 36 萬
- +代書費+規費 ≈ 5 萬
- +契稅+印花稅 = 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(契稅是房屋評定契價 × 6%,不是總價的 6%;每間房評定現值不同,拿到稅單才算得準,這裡先不計)
- +裝潢預算 = 80 萬
- 總共需準備 841 萬+契稅印花稅
3. 確認銀行端細則
雷區:央行只是設「上限」,銀行端可能再砍。
央行允許第二戶最高 6 成,不代表每家銀行都給到 6 成 — 各家有自己的內部風控與授信標準,同一個案子不同銀行給的成數可以差 0.5 到 1 成。
→ 簽約前先去銀行端做預審,拿到核貸條件再放心簽。
對賣方的影響
如果你是賣方,你要懂買方的限制 — 才能避免簽約後對方貸款卡住、退斡旋。
1. 篩選真正能買的買家
- 第二戶買家:自備款要準備到 4 成(總價 × 0.4)
- 第三戶以上買家:自備款要 7 成(總價 × 0.7)
- 公司法人買家:3 成貸款 + 嚴審,很容易破局
- 總價 4,000 萬以上(台中):買方不分第幾戶都只能貸 3 成
(以上都是最低估計 — 銀行鑑價低於成交價時,買方要準備的現金會更多。)
怎麼問? 你的房仲應該幫你問。如果他沒問,你自己問:
「請問你這是第幾戶?自備款準備多少?是否已預審?」
2. 簽約時的「貸款不足條款」
很多賣方踩雷:買方付了斡旋,結果貸款只核 6 成,買方說付不起要解約。
→ 簽約書要寫清楚:
- 「貸款 X 成(明確數字)」
- 「若貸款未達 X 成,買方需以自備款補足,不得以此為由解約」
- 或「貸款未達 X 成,雙方可協議終止」與斡旋金處理方式
對自住族影響
自住族最該知道:
第一戶央行沒有設成數上限。
只要你名下無房屋、無房貸,買的是第一間自住,央行不會卡你的成數(成數看銀行,實務多在 8 成內),而且可以有寬限期。
兩個例外:
- 名下已有房屋(就算沒房貸):辦第 1 戶購屋貸款,成數央行沒設限,但不得有寬限期(第七波 2024/9/20 新增)。繼承取得的持分可不受限;有實質換屋需求可用切結 18 個月的協處措施解除。
- 高價住宅(台北 7,000 萬 / 新北 6,000 萬 / 其他地區含台中 4,000 萬以上):就算是你的第一戶,也只能貸 3 成、無寬限期。這是從 2024/9/20 第七波起就是 3 成,不是 2026 年才改的。
對投資族影響
真正的紅線:
| 你的狀態 | 後果 |
|---|---|
| 個人第 3 戶以上 | 3 成貸款 + 無寬限期 |
| 公司法人買房 | 3 成貸款 + 嚴審 |
| 台中總價 4,000 萬以上 | 3 成貸款(不分第幾戶) |
| 預售屋紅單轉手 | 已違法(平均地權條例修正) |
| 短線翻房(買後 2 年內賣) | 房地合一稅率 45% |
→ 投資族的活路:長期持有的收租物件、或 1 間自住 + 1 間長租。
短線翻房要同時過央行成數、房地合一稅、平均地權條例三關。
結論 + 建議行動
| 你的狀況 | 建議 |
|---|---|
| 第一戶、名下無房 | 央行不設成數上限,成數談銀行 |
| 第一戶、名下已有房屋 | 沒有寬限期;有實質換屋需求 → 用切結 18 個月的協處措施 |
| 第二戶、換屋(舊的還沒賣) | 優先評估央行 18 個月換屋協處,可解除 6 成上限 |
| 第二戶、為小孩買 | 看登記誰、誰去借;小孩有獨立財力才可能算他第 1 戶 |
| 第二戶、夫妻分頭買 | 央行不合併算,但新青安用不了、銀行仍看家庭整體 |
| 第三戶以上 | 算清楚 7 成自備款,不要硬上 |
| 台中總價逼近 4,000 萬 | 先確認會不會踩高價住宅門檻,差一點就差 3 成貸款 |
我可以幫你什麼
- 想算你名下到底算第幾戶 → LINE 我,我陪你把聯徵報告拆給你看
- 想知道銀行端真實會給多少成數 → LINE 我,我介紹合作銀行做預審
- 想換屋、舊的還沒賣 → LINE 我,18 個月切結協處的眉角跟你講
最重要的一句話:簽約前先確認貸款成數,否則自備款補不出來,就是解約賠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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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本文所有成數、門檻、日期均取自中央銀行一手公開資料:
- 中央銀行 113.9.19 新聞稿 — 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(2024/9/20 生效)
- 中央銀行「表 2:109 年 12 月以來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之調整重點」
- 中央銀行 115.3.19 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後記者會簡報
-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問與答(115.3.20 生效)
- 中央銀行 115.6.18 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
-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問與答(105.3.24,門檻與認定方式沿用至今)
本文更新於 2026-07-16,規則以 2026/3/20 生效版本為準(2026/6/18 央行理監事會維持不變)。央行理監事會每季召開,成數屆時可能再調整,實際貸款條件以個別銀行核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