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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平均地權條例完全解讀 — 紅單禁炒、私法人限購、檢舉獎金最高 1,000 萬

閱讀時間 11 分鐘 · 3,767 字
預售屋平均地權條例完全解讀 — 紅單禁炒、私法人限購、檢舉獎金最高 1,000 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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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 年 7 月 1 日,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正式上路。

它最直接的效果是:預售屋、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,原則上不能再轉售給第三人。過去那種「先卡一戶、之後加價轉手」的做法,從那天起就變成違法行為。

依現行法規,可能的後果包括:

這篇把 5 大修法重點、罰則、檢舉獎金制度、可合法轉讓的例外情形整理清楚 — 預售屋買家、賣家、投資族都該看。

⚠️ 本文說明法規架構與影響,個別案件的認定與處罰,以主管機關裁處及法院判決為準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(§47-3、§47-4、§47-5、§79-1、§81-2)、內政部地政司公開資料


先講結論(怕你沒時間讀完)

違法行為罰則(依平均地權條例現行條文)
預售屋 / 新建成屋契約違規轉售(含建商、代銷協助)按戶(棟)50~300 萬
私法人未申請許可買住宅用不動產100~5,000 萬,並得令限期出售
散布不實資訊炒作不動產100~5,000 萬,並得按次處罰
預售屋未依規定 30 日內申報解約3~15 萬
檢舉違法查證屬實依內政部檢舉獎金辦法核發,單案上限 1,000 萬

⚠️ 2023/7/1 上路新推案與既有預售屋契約都適用


一句話講白話: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在做什麼

2023 年 7 月 1 日上路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,媒體俗稱「打炒房 5 法」,做的是 5 件事 —

把「預售屋契約可以在完工前一直換手」這條路,用法律封起來。

5 大修法重點,下面一條條講。


修法重點 1:限制預售屋、新建成屋換約轉售

法規

預售屋及新建成屋(指領得使用執照後一定期間內的成屋)的買受人,不得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

→ 也就是俗稱的 「紅單」與預售合約都不能再轉手

什麼是「紅單」

紅單指的是建商或代銷給的「預約單」或「訂購單」 —

過去這張單據可以轉手:先訂下 A 戶,之後不想要,把單據轉給別人,中間收一筆價差。

修法後:紅單(預約單)依 §47-3 不得轉售,預售及新建成屋契約依 §47-4 也不得讓與第三人。

例外可轉讓的情形

修法後仍可合法讓與的,限於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,主要包括:

  1. 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二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移轉
  2. 非自願性因素(須檢附證明):例如非自願離職、重大傷病、重大意外事故等
  3. 繼承
  4. 其他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

不符合例外情形而轉售,或建商、代銷從中協助,都可能被按戶處 50~300 萬罰鍰。 完整的例外類型與檢附文件,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,個案建議先洽地政士或主管機關確認。

罰則

按戶(棟)50~300 萬

→ 是按「戶」罰,不是按「案」罰。持有多戶違規轉售,罰鍰是逐戶累加的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 §47-3、§47-4、§81-2


修法重點 2:重罰炒作行為

法規

下列行為依 §47-5 明文禁止,違反者罰 100~5,000 萬,並得按次處罰

  1. 散布不實資訊,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(例如宣稱某地即將徵收、某線即將通車,但實際尚未核定)
  2. 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,營造熱銷假象
  3. 收受利益而不辦理過戶,居間轉手牟利
  4. 以不正當方法聯合多人,意圖影響市場價格

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踩到

實務上最容易誤觸的,是第 1 項與第 2 項:

→ 判斷標準不是「你有沒有賺到錢」,而是「這個行為有沒有影響交易秩序」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 §47-5、§81-2


修法重點 3:建立檢舉獎金制度

法規

民眾檢舉違法炒作行為,經查證屬實者,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的檢舉獎金核發辦法,按實收罰鍰的一定比例核發獎金

影響

→ 過去紅單轉手多半靠熟人、靠群組私下進行,現在每一個知情者都可能是檢舉人

→ 這條規定真正的威力不在罰金本身,而在於它讓地下轉手市場沒辦法建立信任,交易對象隨時可能變成檢舉人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 §81-2、內政部不動產交易違規檢舉獎金核發辦法


修法重點 4: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

法規

私法人(公司、財團法人等)購買「住宅用不動產」,必須事先取得內政部許可

且取得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、讓與或設定負擔。

例外(免經許可的情形)

依規定,部分情形免經許可,主要包括:

  1. 供作員工宿舍使用
  2. 一定期間以上的長期出租經營
  3. 參與都市更新、危老重建
  4.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的公益或政策性用途

完整清單與應備文件以內政部公告為準。

影響

→ 以公司名義大量購入住宅的做法,多了一道事前審查與 5 年閉鎖期,資金周轉的彈性被大幅壓縮。

罰則

未申請許可而購買 → 罰 100~5,000 萬,並得令限期出售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 §79-1


修法重點 5:解約申報登錄

法規

預售屋買賣契約解除後 30 日內,建商或代銷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。

→ 目的是防止「假解約、真換手」:先申報解約、再把同一戶用新契約賣給指定的人,繞過禁止轉售的規定。

罰則

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→ 罰 3~15 萬,並得按次處罰。

📌 資料來源:平均地權條例 §47-3、§81-2


對買方的影響

自住買家

好的一面:契約轉售被禁止後,預售屋在銷售期間被短線反覆轉手墊價的空間變小

要留意的一面:你買了預售屋之後自己也不能轉手(除非符合親屬移轉、非自願因素等例外)。

3 個功課

  1. 確定自己要住再下手 — 從簽約到交屋往往好幾年,中途反悔沒有轉售這條退路
  2. 訂金、簽約金的收據與匯款紀錄留好 — 之後若走解約程序,這些是必要證明
  3. 聽到「我們可以幫你轉」就要警覺 — 建商或代銷承諾協助換約轉售,本身就是違法行為,對你也是風險

投資買家

直接講:預售屋短線操作的空間,在法規上已經被關掉。

→ 換句話說,預售屋現在的持有成本與時間成本,都必須用「長期」的角度重算


對賣方的影響

屋主(中古屋賣家)

預售屋的投機需求被壓縮後,部分原本觀望預售的買方會回頭看成屋與中古屋,因為中古屋沒有這一層轉售限制,而且看得到實體。

這對中古屋的賣方來說,是需求結構上的變化,不代表價格必然上漲 — 成交價還是回到個案的地段、屋況與同社區成交行情。

建商

好的一面:紅單禁止轉售後,進場的以真正自住需求為主,銷售名單的真實度較高

壓力的一面


對自住族影響

自住族最該知道

預售屋現在的定位是「買來住的」,不是「買來換手的」。

3 個現實:

  1. 簽約前就要確定會住 — 契約原則上不能讓與第三人
  2. 改變主意有成本 — 買方解除契約時,賣方得沒收的違約金以房地總價款的 15% 為上限(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)
  3. 規劃期要拉長 — 從簽約、興建到交屋,中間往往三到五年,家庭與工作的變動都要先想過

📌 資料來源:內政部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

對投資族影響

投資族最該知道

規則改了,時間軸也必須跟著改。

法規上仍然合法、但性質完全不同的幾個方向:

1. 中古屋長期持有

依房地合一稅(個人、境內居住者)規定,持有期間越長,稅率越低:

→ 稅制本身就是設計來鼓勵長期持有的。

📌 資料來源:所得稅法 §14-4(房地合一稅 2.0)

2. 商用不動產

平均地權條例這次修正的限制對象,是「住宅用不動產」。

⚠️ 但商用不動產的貸款成數、利率條件與去化難度,和住宅完全是兩回事,不能直接把住宅的經驗套過去。

3. 都更、危老

私法人購買住宅用不動產的免許可情形之一,就是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

→ 這條路的門檻不在資金,而在整合時間與住戶共識,實務上動輒數年。


結論 + 建議行動

你的狀況建議
準備買預售屋自住確認自己能等到交屋、也願意長期住再簽約
手上有預售屋想換約先確認是否符合內政部公告的例外情形
公司名義想買住宅先看是否落在免許可情形,否則須事前申請許可
想做不動產長期配置把房地合一持有期間與持有稅一起算進成本
看到紅單轉售的廣告那是違法行為,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

我可以幫你什麼

最重要的一句話:預售屋現在是「買來住的,不是買來換手的」。規則改了,玩法也要跟著改


📞 陳景泰|有巢氏房屋台中世界之心店

一品不動產有限公司|經紀人 黃永隆 113彰縣字324 號|營業員 陳景泰 114登字第488296號

本文平均地權條例資訊整理自內政部公開資料,實際處罰以主管機關裁處及法院判決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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