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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產名詞 14:權狀 — 你家的身分證,但實體不如你想的重要

閱讀時間 2 分鐘 · 759 字
房地產名詞 14:權狀 — 你家的身分證,但實體不如你想的重要
目錄

一句話定義

權狀,就是政府核發、證明房子所有權人是誰、面積多少的法定文件。

全名「建物所有權狀」(房子)+「土地所有權狀」(土地)。


為什麼存在

權狀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「實體憑證」。功能:

權狀有個重要限制

權狀是「核發當下的快照」,不是「即時資料」

意思是:你拿到權狀後,房子可能:

所以買房不能只看權狀,必須調「謄本」確認當下狀態


算坪 / 不算坪

權狀本身就是坪數的權威來源。上面寫的:

這些就是法律上認定的坪數。


實例

一套完整權狀組合(30 坪+ 1 個車位的新案)

1. 建物所有權狀(主屋)
   - 建號:12345
   - 面積:30 坪
   - 用途:住家用

2. 土地所有權狀
   - 地號:北屯區 OO 段 678 地號
   - 面積:1500 平方公尺
   - 持分:1500 分之 25(即 25 平方公尺,約 7.5 坪)

3. 建物所有權狀(車位)
   - 建號:67890
   - 面積:9.5 坪
   - 用途:停車空間

舊建物或共有持分車位可能只有 1-2 張。

權狀 vs 謄本對比

項目實體權狀地政謄本
即時性核發當下即時
抵押資訊沒寫有寫
查封資訊沒寫有寫
取得方式屋主給任何人付 20 元就能調
偽造可能可能政府系統,幾乎不可能

給買賣方的 3 個提醒

買方

  1. 看權狀不夠,必調最新謄本
    • 下訂前一定要看
    • 過戶前再看一次
    • 兩次資料若不一致 → 危險訊號
  2. 權狀人 = 屋主本人 = 賣方本人
    • 三者不一致 → 要授權書 + 身分證影本
    • 共同持有 → 所有持有人都要同意才能賣
  3. 舊權狀字跡褪色、印章模糊 → 不用緊張,調謄本以政府系統資料為準。

賣方

  1. 權狀正本要保管好 — 過戶時要交給對方,丟了要補發(登報 + 申請,約 1-2 個月)。
  2. 賣房前自己先調一次謄本 — 確認沒有忘記的抵押、查封,省得買方查到才尷尬。
  3. 多人共有要提前協調 — 父母 + 子女共有的房,賣前所有人要簽同意書,越早越好。

下一篇講「謄本」 — 政府地政系統的「即時版權狀」,買賣房子的真正關鍵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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