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話定義
雨遮,就是窗戶外面那塊只能擋雨、不能站人的小遮板。
通常是窗戶上方往外延伸 30-60 公分的水平結構。
為什麼存在
雨遮本身的功能很單純:讓雨水不會直接打進窗戶。
但它在房地產的爭議很大。早年建商會做大一點,理由是:
- 「結構需要」 — 但其實 30 公分就夠擋雨,做到 60 公分是另一回事
- 「可以登記坪數,多賣錢」 — 這才是真正原因
舊權狀的雨遮坪數是有計價的。一間房如果有 1.5 坪雨遮 × 30 萬/坪 = 你多付了 45 萬買「不能用」的空間。
民國 105 年內政部開始檢討,107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路:
107/1/1 後新申請建照的房子,雨遮不登記產權、不計入坪數、不能計價
實體還在(建商還是會做雨遮擋雨),只是帳面上消失了。
算坪 / 不算坪
| 建照申請日 | 雨遮 |
|---|---|
| 107/1/1 前 | 算坪、有產權、可計價 |
| 107/1/1 後 | 不算坪、無產權、不計價 |
注意:判定基準是「建照申請日」不是「完工日」也不是「交屋日」。所以可能 109 年才完工的房,因為建照是 106 年申請,雨遮還是會登記。
實例
105 年舊權狀:
主建物:22 坪
陽台: 2 坪
雨遮: 1.8 坪 ← 注意這欄
屋簷: 0.3 坪
公設: 10 坪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總坪: 36.1 坪
如果每坪 28 萬,雨遮 1.8 坪 = 多付了 50 萬。
109 年新權狀(建照 108 年申請):
主建物:22 坪
陽台: 2 坪
(雨遮不登記)
(屋簷不登記)
公設: 10 坪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總坪: 34 坪
同樣的房型,新案帳面少 2 坪。
給買賣方的 3 個提醒
買方
- 看舊房權狀,先把雨遮坪數圈出來 — 用「總價 ÷(總坪 - 雨遮 - 屋簷)」重算實質單價,才知道你真實買到什麼。
- 新舊建案不能用「總坪數」直接比 — 同樣 35 坪總坪,舊房可能室內 21 坪、新房可能室內 23 坪,差距很大。
- 議價時可以提雨遮這件事 — 不是用來凹價,是讓對方知道你懂行,後續開價會比較合理。
賣方
- 舊房有雨遮坪是合法的,不要心虛 — 是當年法規允許的登記,買方扣回去算單價是他的事,你只要誠實揭露。
- 別用「實際使用面積」當賣點 — 買方一查 107 年規定就知道,反而失分。
- 新案賣方告訴買方雨遮不登記,是加分 — 「我們是 108 年後的案子,沒有雨遮虛坪」,這句話讓懂行買方對你信任度直接提高。
下一篇講「屋簷」 — 跟雨遮類似但位置在屋頂,透天厝最常見。